(2017)皖118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朱冬德与王邦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冬德,王邦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1218号原告:朱冬德,男,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宿松县人,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邦建,男,1968年4月15日生,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现住安徽省明光市菜市。原告朱冬德诉被告王邦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冬德的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邦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2日,被告王邦建与原告签订《外墙外保温工程合同》,将蚌埠市仁和集公租房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约定每平方米97元,原告预先支付1万元,如果被告违约,双倍返还保证金。后原告按照约定将保证金汇给被告。可是协议工程被他人承包,被告无法将工程向原告发包,原告向被告索要保证金未果,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2万元。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1万元。被告王邦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被告王邦建代表安徽省铁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与原告签订《外墙外保温工程合同》,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建设蚌埠市仁和集公租房外墙保温工程。合同除约定了常规条款以外,在合同第8条约定:如甲方(安徽省铁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约,双倍返还保证金,如因原告原因不返还保证金,工人进场保证金返还。2015年2月14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合同保证金1万元通过银行汇至被告王邦建的个人帐户。之后,由于安徽省铁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未取得承包权,致使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内容及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被告被告返还保证金未果后,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汇款单、视听资料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从事民事活动。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合同保证金1万元的事实存在,鉴于目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同保证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邦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朱冬德返还合同保证金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收款人名称为明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明光支行,账号12×××05。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冬德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露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