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军与金华依织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金华依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123号原告:张军,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金华依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下街88号。法定代表人:陈卫俊。张军与金华依织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军撤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张军负担。审 判 长 蔡诗俊代理审判员 魏 忠人民陪审员 伍林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慧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