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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军与金华依织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金华依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123号原告:张军,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金华依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下街88号。法定代表人:陈卫俊。张军与金华依织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军撤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张军负担。审 判 长  蔡诗俊代理审判员  魏 忠人民陪审员  伍林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慧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