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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文华与曹稳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华,曹稳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422号原告:王文华。委托代理人:李新民,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稳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号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史振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员工。原告王文华与被告曹稳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王文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王文华负担。审 判 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杜 康书 记 员  张芸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