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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裴淑贤与王伟、曹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淑贤,王伟,曹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852号原告:裴淑贤,女,住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裴淑荣,女,住肇东市。被告:王伟,男,住肇东市。被告:曹国利,男,住肇东市。原告裴淑贤与被告王伟、曹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淑贤委托代理人裴淑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曹国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淑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伟、曹国利立即给付借款22,000元及逾期利息,2、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王伟、曹国利于2015年7月16日在原告处借款22,000元,约定用款20天,并由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到期后,二被告未能还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拒不给付。被告王伟、曹国利在举证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王伟、曹国利未出庭参加诉讼,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王伟、曹国利于2015年7月16日在原告处借款22,000元,约定20天偿还,并由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后被告王伟给付原告5000元,尚欠原告17,000元至今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王伟、曹国利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拒不偿还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17,000元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王伟、曹国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裴淑贤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曹国利欠原告裴淑贤借款1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负担225元,由原告负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雪野人民陪审员  张淑琴人民陪审员  李国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丛晓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