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8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顾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760号原告:顾某,男,199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少千,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女,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许力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