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司银梅与章其如、仲从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银梅,章其如,仲从召,苗学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34号原告:司银梅,女,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章其如,男,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仲从召,男,1975年6月17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苗学徐,男,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司银梅与被告章其如、仲从召、苗学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司银梅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银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原告司银梅负担。审 判 长 蒋华伟人民陪审员 陈士应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艳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