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开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54号被执行人:杨开乔,男,1958年3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杨开乔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2013)港刑初字第010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杨开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被告人杨开乔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5日移送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开乔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杨开乔在银行无任何存款。本院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经多次网络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杨开乔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杨开乔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本院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杨开乔本人和其联系方式。本院邮寄给被执行人杨开乔的信件由其外公代收,现被执行人杨开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开乔列入失信人员。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财产刑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杨开乔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开乔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开乔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杨开乔的下落和联系方式。为避免本案的执行程序过分迟延,对被执行人杨开乔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杨开乔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杨开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