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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市郊区林业工作站、安庆市国营林场贸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郊区林业工作站,安庆市国营林场贸易公司,安庆市大龙山林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孝肃路50号。法定代表人:李富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明安,经理。被告:安庆市郊区林业工作站(现更名为:安庆市宜秀区林业工作站),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府综合楼**楼。被告:安庆市国营林场贸易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159号。被告:安庆市大龙山林场,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府综合楼学苑大厦*楼。法定代表人:董泽政,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庆市郊区林业工作站、安庆市国营林场贸易公司、安庆市大龙山林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