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刑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梁崇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崇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终164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崇岭,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文昌市会文镇边海村委会宝峙二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9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崇岭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琼9005刑初44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梁崇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扣押的人民币11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崇岭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崇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梁崇岭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梁崇岭要求撤回上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崇岭撤回上诉。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5刑初4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亮锡审 判 员 符 强审 判 员 张龙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 哲书 记 员 胡敬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