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范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710号原告:范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毛凌霞,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女,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告:李某乙,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李某丙,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李某丁,男,住浙江省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剑人民陪审员 张和琴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先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