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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执恢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申请执行刘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刘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5执恢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住所地穆棱市福禄乡,组织机构代码13060237-6。代表人朴庆武,男,福禄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刘颖,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执行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申请执行刘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刘颖名下的位于穆棱市民主委温馨家园二期B座0201号740.11平方米商服房屋在淘宝网上进行公开司法拍卖,经二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格1965120.00元接收上述房屋,抵顶被执行人刘颖欠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相应部分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5)穆商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志刚审判员  刘 成审判员  王艳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