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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82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春华与罗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华,罗加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82民初94号原告:陈春华,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雄市,委托代理人:陈江南,南雄市乌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加福,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雄市,原告陈春华诉被告罗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修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春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加福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11日,被告以种黄烟大户为名向原告借款30000元。现原告无法找到被告,认为被告不按约定还款,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清偿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承认借了原告30000元未还,但现没钱还,打算以后3年内还清。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借条载明“兹借到陈春华人民币30000元,经借人:罗加福,2015年7月11日,身份证号码:”,被告对此借条予以确认,并认可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未偿还。被告提出在刑满释放后,3年内偿还,但被告不同意。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本院(2015)韶雄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的询问笔录、开庭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被告欠原告借款30000元是合法的债务,被告应当清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此借款30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罗加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30000元给原告陈春华。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修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