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闫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杨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李某,杨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997号申请执行人闫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杨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汝执字第9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新伟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
 
 
 
 
 执行案号
 
 
 (2015)汝执字第997号
 
 
 执行依据
 
 
 (2014)汝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15.10.23
 
 
 
 
 申请执行人
 
 
 闫某
 
 
 被执行人
 
 
 李某、杨某、黄某
 
 
 
 
 申请执行标的
 
 
 60240元
 
 
 实际执行标的
 
 
 应交执行费
 
 
 实交执行费(���减免需附审批表)
 
 
 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否
 
 
 强制措施是否解除
 
 
 是否纳入失信人名单
 
 
 否
 
 
 是否屏蔽失信人
 
 
 结案方式
 
 
 依职权
 
 
 申请人同意
 
 
 
 
 √
 
 
 
 
 审批意见
 
 
 承办人
 
 
 王新伟
 
 
 副庭长
 
 
 庭长审批
 
 
 注:自2016年6月20日起申请结案用该审批表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