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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许昌君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许昌君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马法周,钟翠莲,马辉,谢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迎宾路1号一幢1。负责人张逢春,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昌君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鄢陵县鄢陶路东侧金汇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马国庆,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鄢陵新区合欢路。法定代表人马法周,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马法周,男,195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许昌市鄢陵县鄢陶路东侧金汇大道北侧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翠莲,女,195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许昌市鄢陵县鄢陶路东侧金汇大道北侧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辉,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许昌市鄢陵县鄢陶路东侧金汇大道北侧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慧,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许昌市鄢陵县鄢陶路东侧金汇大道北侧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昌君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6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0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4932106.57元及利息,其余被执行人对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无车辆,土地无法处置,并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