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4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4820号原告:钱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扬州市。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钱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梅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