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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执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顾昆与罗超月、褚明超、褚羚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昆,罗超月,褚明超,褚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3239号申请执行人顾昆,女。被执行人罗超月,女。被执行人褚明超,男。被执行人褚羚君,女。关于顾昆与罗超月、褚明超、褚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云01民终4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罗超月、褚明超、褚羚君支付原告顾昆借款300000元。因罗超月、褚明超、褚羚君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顾昆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院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合议庭合议后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栋审判员 邹序金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