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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2民初1708号原告:哈尔滨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道办事处办公楼208室。法定代表人:刘成林,职务董事长。被告: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向东街40号。法定代表人:麻中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哈尔滨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哈尔滨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哈尔滨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薇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