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24张素红、杨丽等与郑玉兵、杨乃宝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玉兵,张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玉兵,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委托代理人孙福成,江苏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素红,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丽,女,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祥,男,199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桂芳,女,194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炳光,宝应县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乃宝,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再审申请人郑玉兵因与被申请人张素红、杨丽、杨祥、郑桂芳、杨乃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扬民终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郑玉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何培祥审判员 朱 纲审判员 苗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的诉讼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