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金延令、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延令,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84号申请执行人:金延令,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组织机构代码:B60999000-X。法定代表人:任涛,该居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金延令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后同意结案并放弃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其他权利的主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