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遂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名红车辆制造有限公司、遂宁市凯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名红车辆制造有限公司,遂宁市凯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714号原告:遂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法定代表人:徐兴明,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宏,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名红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县。法定代表人:孟绍芳,公司董事长。被告:遂宁市凯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法定代表人:王兴洪,公司董事长。本案在审理原告遂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名红车辆制造有限公司、遂宁市凯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庭审理前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遂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82元,由原告遂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绍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凯 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