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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民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东莞广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日进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广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日进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纪春雨,铜陵有色股份铜冠黄铜棒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终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广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旧村。法定代表人:纪春雨,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日进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公常路旧村段3号B栋。法定代表人:纪春雨,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春雨,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宇,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柳娟,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有色股份铜冠黄铜棒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春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亮,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胶东,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广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东莞市日进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进五金公司)、纪春雨因与被上诉人铜陵有色股份铜冠黄铜棒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铜棒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5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上各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宇,被上诉人黄铜棒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胶东、程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通公司、日进五金公司、纪春雨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以上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通公司、日进五金公司、纪春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上诉人东莞广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日进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纪春雨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毅审判员 方 彤审判员 陈锦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继贵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