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管城区洁雅贴面板厂、张长春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市管城区洁雅贴面板厂,张长春,许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576号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区洁雅贴面板厂,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拥军路,组织机构代码:L0471497-8。经营者孙书增,男,汉族,1953年6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张宝玉,河南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玉文,河南豫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张长春,男,汉族,1972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申请人许静,女,汉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区洁雅贴面板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长春、许静银行存款54915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长春、许静银行存款五十四万九千一百五十七元七角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