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民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于尧与王芬、于砺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尧,王芬,于砺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民终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尧,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荣涛,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芬,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伟,黑龙江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于砺钧,男,汉族。原审原告王芬与原审被告于砺钧、于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山区法院做出(2016)黑0903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被告于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尧及委托代理人司荣涛,被上诉人王芬及委托代理人任洪伟,原审被告于砺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中,被上诉人王芬举出新的证据,一份上诉人于尧2016年10月12日签字的《还款计划》。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桃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3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于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60.00元,退回上诉人于尧。审判长 孙燮文审判员 杨青涛审判员 王桂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晓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