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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姜某某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刑初26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女。2011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百盛负一层城池网吧上网时,趁网吧管理员不备之机,打开电脑主机箱,拆下其中CPU处理器及内存条,装入挎包离开网吧。之后,姜某某又以同样方式在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荣民国际饭店楼下城池网咖分店内盗窃电脑CPU处理器及内存条各一个,逃离现场后,被网吧工作人员在西大街百盛十字附近抓获报警。经鉴定,被盗的英特尔酷睿i5-4460处理器价值人民币840元,英特尔酷睿i5-6402P处理器价值人民币769元,金士顿DDR3代8G内存条价值人民币281元,金士顿DDR4代8G内存条价值人民币222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112元。破案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当庭承认属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南某某、张某的证言,指认笔录、照片,查获记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表示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旭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