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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信雄与被执行人李树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信雄,李树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解 除 限 制 出 境 决 定 书(2015)沈中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廖信雄,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树壮,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廖信雄与被执行人李树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一、被告李树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廖信雄自2003年9月至2013年9月期间,占用房屋损失2008422元整;二、被告李树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廖信雄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占房损失(以16736.85元/月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利息);三、驳回��告其它诉讼请求。李树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辽民三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树壮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于2015年10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李树壮一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树壮持有护照,有逃避债务、离境出国的可能。申请执行人廖信雄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5)沈中执字第301号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决定。现被执行人李树壮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树壮的出境限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