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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彦孚诉被告王春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彦孚,王春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032号原告:周彦孚,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被告:王春芳,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城后委。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彦孚诉被告王春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彦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彦孚承担。审判员  车东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