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彦孚诉被告王春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彦孚,王春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032号原告:周彦孚,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被告:王春芳,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城后委。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彦孚诉被告王春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彦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彦孚承担。审判员 车东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