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舒兰市新安乡联合村与舒兰市新安乡联合村民委员会、王国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兰市新安乡联合村二社,舒兰市新安乡联合村民委员会,王国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56号原告:舒兰市新安乡联合村二社。被告:舒兰市新安乡联合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春英,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英福,舒兰市司法局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国勋,男。原告舒兰市新安乡联合村与被告舒兰市新安乡联合村民委员会、王国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日作出判决,宣判后,被告舒兰市新安乡联合村民委员会不服,提出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舒兰市新安乡联合村二社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于2004年10月8日签订的合同书无效;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土地1.8公顷(四至界限为东至道,西至树林,南至树林,北至运材道)。事实与理由:2004年10月8日,二被告签订合同书,被告舒兰市新安乡联合村民委员会将原告集体所有位于舒兰市新安乡联合村二社腰砬子屯9号地1.8公顷土地(四至界限为东至道,西至树林,南至树林,北至运材道)补给王国勋2亩责任田,发包给王国勋1.6公顷,承包期限为2006年初至2025年末,承包费为3万元。因舒兰市新安乡联合村民委员会在发包该土地前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损害了村民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被告签订的合同书应属无效,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为舒兰市新安乡联合村二社,但经舒兰市新安乡人民政府证实:自2003年新安乡和榆树沟乡两乡合并,合并后舒兰市新安乡取消了社级组织。故舒兰市新安乡联合村二社不存在,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综上所述,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舒兰市新安乡联合村二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秀文审 判 员 马 辉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