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九龙灌区管理站诉被告张洪兴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九龙灌区管理站,张洪兴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130号原告:龙江县九龙灌区管理站,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鲁河乡龙德村。法定代表人:李志,该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身份证号码230021198204041624,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青华社区。被告:张洪兴,身份证号码230021196504273815,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鲁河乡龙德村海兴屯。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九龙灌区管理站诉被告张洪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江县九龙灌区管理站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洪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九龙灌区管理站撤回对被告张洪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江县九龙灌区管理站负担。审判员 孙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