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终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炳辉与南京联尚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炳辉,南京联尚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1民终2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炳辉,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敏,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联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815号。法定代表人:姚连宝,南京联尚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林,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助理。上诉人张炳辉与被上诉人南京联尚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联尚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张炳辉20000元(此款由联尚公司直接汇入张炳辉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07的银行卡);二、联尚公司与张炳辉之间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均予以免收。本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传胜审判员  毕艳红审判员  吴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