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2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本吉与曹玉连、王志平、刘希望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本吉,曹玉连,王志平,刘希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特11号申请人:王本吉,男,195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申请人:曹玉连,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申请人:王志平,男,50岁,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申请人:刘希望,男,50岁,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申请人王本吉与曹玉连、王志平、刘希望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申请人王本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本吉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本吉撤回申请。审判员  冯少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雨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