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本吉与曹玉连、王志平、刘希望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本吉,曹玉连,王志平,刘希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特11号申请人:王本吉,男,195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申请人:曹玉连,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申请人:王志平,男,50岁,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申请人:刘希望,男,50岁,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申请人王本吉与曹玉连、王志平、刘希望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申请人王本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本吉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本吉撤回申请。审判员 冯少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雨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