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宿迁金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天一煤炭有限公司、宿豫区百珈少儿才艺培训中心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金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宿迁市天一煤炭有限公司,宿豫区百珈少儿才艺培训中心,宿迁市富博源细沙有限公司,刘莉,曹明媚,蔡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宿迁金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城酒家路洋河酒街A1栋2区。法定代表人:李德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宿迁市天一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运河路26号。法定代表人:蔡宏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宿豫区百珈少儿才艺培训中心,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路2号长城大厦(原宿豫区人武部院内)。负责人:刘莉。被执行人:宿迁市富博源细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楚街12区C段224号。法定代表人:刘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莉,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曹明媚,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蔡宏全,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宿迁金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天一煤炭有限公司、宿豫区百珈少儿才艺培训中心、宿迁市富博源细沙有限公司、刘莉、曹明媚、蔡宏全委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宿仲裁字第1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宿迁市天一煤炭有限公司、宿豫区百珈少儿才艺培训中心、宿迁市富博源细沙有限公司、刘莉、曹明媚、蔡宏全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根据宿迁金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13执恢42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宿迁仲裁委员会(2016)宿仲裁字第15号仲裁裁决书】,由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良波审 判 员 赵述安代理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雨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