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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1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罗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1民初2052号原告:罗某,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播州区人,住播州区。被告:胡某,男,1971年5月2日,汉族,贵州省播州区人,住播州区。原告罗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巩华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前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