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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周小恒与邢华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恒,邢华丽,邢红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周小恒,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邢华丽,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邢红太,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小恒申请执行邢华丽、邢红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邢华丽、邢红太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建议》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驻民一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大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