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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康保红、韩民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5执979号申请执行人康保红,男,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被执行人韩民杰,男,汉族,住郸城县,本院在执行康保红与韩民杰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5民初1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展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帅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