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225张志军与蔡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军,蔡春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25号之一原告:张志军,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平,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舟,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春林,男,1961年8月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张志军与被告蔡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张志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军撤诉。审 判 长 洪 峰代理审判员 施於辰人民陪审员 罗晓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天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