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宇龙诉何淇、郭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宇龙,何淇,郭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宇龙,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天。被执行人:何淇,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二环路。被执行人:郭文彬,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民终144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淇、郭文彬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淇、郭文彬存款本金人民币2574351.00万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