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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卫与马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马军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3民初661号原告:陈卫,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娜,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军喜,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陈卫与被告马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军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军喜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马军喜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2015年1月3日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款项于2015年2月10日归还。并由担保人马金水、见证人应荣奎在欠条上签字确认。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被告马军喜未答辩。原告为此提交了欠条一份,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借条载明的内容及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马军喜因需向原告陈卫借款50000元,并于2015年1月3日出具了欠条一份,承诺于2015年2月10日前归还欠款。该份欠条对借款利息未作出约定。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保护。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之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之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马军喜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马军喜返还陈卫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4元,由马军喜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校军代理审判员  刘凯蓉人民陪审员  蔡德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