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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执字第00168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丁文军申请执行陈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文军,陈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0168之三号申请执行人:丁文军,男,自由职业,住合肥市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被执行人:陈润,男,个体户,户籍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古城街道办事处新华侨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民一初字第01431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即被执行人陈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合肥市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2幢505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包1500262**号)的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合肥市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2幢505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包1500262**号)办至丁文军(身份证号码340104197007010019)名下。二、丁文军(身份证号码340104197007010019)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注销原产权证号(合包15002628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牛春风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阚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