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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23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蒋建曾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蒋建曾,毛惠萍,毛建民,郝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233号之四申请人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照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建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建曾,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毛惠萍,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毛建民,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住三门峡市。被执行人郝素珍,女,1965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关于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三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蒋建曾、毛惠萍、河南铭嘉置业有限公司、毛建民、郝素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三仲调字(2015)5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三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蒋建曾、毛惠萍、河南铭嘉置业有限公司、毛建民、郝素珍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287734.7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673元及本案执行费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三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三门峡市虞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尚有租金未领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三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三门峡市虞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租金447033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