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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字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斌与李桂生、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李桂生,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字775号申请人:王斌,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李桂生,男,汉族,1958年2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6-3-201。被申请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15632466U,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董事长。原告王斌与被告李桂生、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暂停支付被申请人李桂生、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应得工程款3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生效裁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暂停支付被申请人李桂生、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应得工程款32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国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南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