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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1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新乡市华龙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丁士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华龙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丁士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人: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民初29号原告:新乡市华龙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县一中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延珍,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山冰,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丁士明,男,回族,1967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新乡县。原告新乡市华龙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士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新乡市华龙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下和解协议,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省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新乡市华龙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田 伟审判员 吕 敬审判员 赵书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东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