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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5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叶建宁与黄建法、黄秀花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宁,黄建法,黄秀花,黄国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089号原告:叶建宁,男,1970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被告:黄建法,男,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黄秀花,女,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黄国栋,男,198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宁与被告黄建法、黄秀花、黄国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宁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叶建宁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叶建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