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5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叶建宁与黄建法、黄秀花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宁,黄建法,黄秀花,黄国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089号原告:叶建宁,男,1970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被告:黄建法,男,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黄秀花,女,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黄国栋,男,198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宁与被告黄建法、黄秀花、黄国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宁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叶建宁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叶建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