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5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林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林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2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许雪兴,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婧,女。被告:林斌,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诉被告林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因原告申请撤诉,免予收取。审判员 马霄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