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瑞安市华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邯郸市美坚利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华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邯郸市美坚利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2992号原告:瑞安市华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国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美,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东,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美坚利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年县工业园区西南区广府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魏便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瑞安市华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美坚利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安市华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邯郸市美坚利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2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货款变更为26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始,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五金模具。2015年5月23日,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52600元,并出具协议书交原告收执。嗣后,被告仅支付货款20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被告在诉讼期间支付货款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华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诉称的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查明,2017年3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一年以内)为4.3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邯郸市美坚利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瑞安市华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邯郸市美坚利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文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丹?PAGE?-2-??PAGE?-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