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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志伟与高浩、李惠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伟,高浩,李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杨志伟,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高浩,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李惠平,女,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以(2015)新民初字第32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惠平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溱水路西侧畅馨苑B11号楼2单元4层4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201000603)房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323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13日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惠平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溱水路西侧畅馨苑B11号楼2单元4层4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201000603)房产及畅馨苑B11号楼2单元负一楼22号储藏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瑞甫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伟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