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515号申请人陈某,男,1972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孙某,女,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陈某与被告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陈某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皋白民初字第0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