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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515号申请人陈某,男,1972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孙某,女,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陈某与被告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陈某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皋白民初字第0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