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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洪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刑初8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洪平,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扒窃于2016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洪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兴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洪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洪平在重庆市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X农贸市场内一临时水果摊,将被害人周某放在背包内的一部OPPOR9手机扒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914元。2016年8月12日,陈洪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方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洪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及照片、精诚通讯销售专用票据、领条、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信息以及被告人陈洪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盗窃罪。陈洪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陈洪平的罪名、情节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洪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12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利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雪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