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3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福莱特玻璃有限公司与湖州恒祥门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福莱特玻璃有限公司,湖州恒祥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3675号原告上海福莱特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州恒祥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福莱特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62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诉讼费1,2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学杰审 判 员 沈惠明人民陪审员 陈伟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剑倩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