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6执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小明,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06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小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小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5122.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