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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正胜、敖小文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胜,敖小文,许连有,周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1刑初3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正胜,绰号“胜子”,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宣城市宣州区。因赌博于2014年8月29日被宣城市直属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9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1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魏超宁,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敖小文,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宣城市宣州区,住宣州区。因赌博分别于2012年12月26日、2013年9月1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5日、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4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被告人许连有,绰号“吴子”,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宣城市宣州区。因赌博分别于2013年12月31日、2015年6月2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罚款300元、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8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被告人周华,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宣城市宣州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6月16日被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赌博于2015年6月2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正胜、敖小文、许连有、周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正胜及指定辩护人魏超宁、被告人敖小文、许连有、周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初至2016年6月14日期间,被告人张正胜、敖小文及汪和芳(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郎溪县飞鲤镇、姚村乡等地开设赌场,纠集参赌人员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博经营一段时间后,汪和芳退出,赌场由张正胜、敖小文继续维持。赌场安排被告人许连有选择赌场地点,负责赌场管理,被告人周华在赌场负责抽金,丁某、黄某2、肖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徐某、汪某1、彭某负责望风,沈某负责保管赌具骰子,张某6、马某为赌场提供餐饮。该赌场每场参赌人员一、二十人至四、五十人不等,每次下注几十元至上万元不等。2016年6月14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张正胜、敖小文和汪和芳共抽头渔利70000余元,被告人许连有非法获利5000余元,被告人周华非法获利1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许连有、周华、敖小文分别于2016年7月2日、8月8日、10月1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正胜于2016年10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侦查期间,被告人张正胜、敖小文、许连有、周华分别向公安机关退交非法所得50000元、50000元、5000元、11000元。上述事实,有各被告人的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潘某1、秦某、贺某1、潘某2、舒某、刘某1、张某1、张某2、何某、黄某1、贺某2、张某3、施某、周某、张某4、方某、田某、刘某2、戴某、王某、孙某、俞某、张某5、丁某、沈某、黄某2、肖某、徐某、汪某1、彭某、张某6、黄某3、马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正胜、敖小文、许连有、周华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正胜、敖小文、许连有、周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正胜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正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张正胜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正胜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胜、敖小文、许连有、周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正胜、敖小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根据两人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许连有、周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敖小文、许连有、周华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正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正胜、敖小文、许连有、周华主动退交了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正胜、敖小文、许连有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被告人周华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正胜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正胜具有坦白、退赃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张正胜、敖小文、许连有、周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正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敖小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许连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周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敖小文、张正胜、许连有、周华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明琪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